酒!酒!酒!岳塘区、湘潭经开区3名公职人员违规饮酒被严肃处理!
| 招商动态 |2017-04-27
2016年2月4日,湘潭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公务活动严禁饮酒(招商引资和外事活动除外),这也标志着最严禁酒令正式实施。
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仍出现了顶风违纪行为,为教育他人,发挥警示作用,市纪委将近期查处的2起违反“禁酒令”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岳塘区红旗街道原党工委委员、副主任、武装部长苏新在公务活动中违规饮酒,违规用公款报销烟酒费用问题。
2016年11月1日下午,在红旗街道开完项目调度会议后,苏新与同事一起用工作餐,苏新消费了1瓶百威啤酒和1包芙蓉王香烟,烟、酒和餐费消费338元,费用在街道财务报销。2016年11月12日上午,苏新和同事因公务加班,中午工作用餐消费了啤酒和白酒,酒和餐费共计222元,费用在街道财务报销。
2017年4月,苏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岳塘区纪委要求苏新退赔相关违规报销费用。
2
湘潭经开区和平街道城市管理站在工作用餐时违规消费酒水问题。
2017年1月14日,和平街道城市管理站在城市管理卫生明检考核后安排了工作用餐,城市管理站负责人李勇、“双创”办副主任兼城管站报账员李红英和执法中队队员、社区干部、物业公司负责人、居民代表参加用餐,物业公司保安在工作用餐消费了酒水,包含百威经典3瓶,小郎酒2瓶,哈尔滨冰纯白啤3瓶。酒、餐费合计1076元,费用在街道财务报销。
2017年4月,李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红英受到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和平街道要求相关当事人退赔违规报销费用。
潭纪君提醒
饮酒虽小事,但作风建设是大事。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禁酒令”,知纪违纪,顶风作案,破坏的是纪律规矩,影响的是党的形象。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为鉴,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执行“禁酒令”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顶风违纪者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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