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需关注哪些要点?(二)
| 招商动态 |2016-11-25
前段时间,小编和大家分享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需关注出让方主体、土地权属、土地用途三个方面,今天小编延续前文再和大家分享几个受让方应当关注的方面之土地出让金。
第一,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因此,受让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注意出让金的交付时间,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担转让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但无论何种支付方式,只有缴清了出让金才能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附:相关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第三点:“……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四点:“……,严格履行出让合同,未缴清出让金,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4)2008年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土地出让金不得随意返还。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赚到更多的投资和就业以及银行账面流水,可能会采取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来降低开发商拿地成本。面对土地出让金返还,受让方应当谨慎对待。
早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便发布了《关于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一点明确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同时,第二点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因此,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存在出让金返还的情形,受让方应当谨慎对待,需要考虑是否涉及变相减免,以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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